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寫影評的過程中,偶而會碰到讀者問我,電影跟小說之間的落差。


基本上想釐清一點的,就像趙薇在接受媒體採訪問到她翻拍「致我們終將消逝的青春」小說成電影的差別時,她簡單扼要地回答:「電影是電影,小說是小說,兩者本來就無從相提並論。」一句話就封住了事前顯然沒做功課的記者,接下去可能還更荒腔走版的提問。


那麼為甚麼都是藝術的兩者不該比較呢? 那就要從源頭的定義說起 :


Art(藝術)一詞源自於拉丁語ars,這個字的原意指的是「技巧」,「藝術 Art」傳統上包括以下種類:

(一) 文學藝術(包括詩歌,戲劇,小說等等)

(二) 視覺藝術(繪畫,素描,雕塑、圖文設計等

(三) 造型藝術(如雕塑,造型)

(四) 裝飾藝術(如馬賽克等)

(五) 表演藝術(戲劇,舞蹈,音樂)


一般人所熟知的八大藝術,包括文學、繪畫、音樂、舞蹈、雕塑、建築、戲劇與電影,前七項都在原先的範圍裡,但電影,以及因為新科技發明與社會變遷,所衍生出更廣泛的藝術涵蓋的領域,例如行動藝術、多媒體跨界藝術、魔術、太陽馬戲團,都是跨多種傳統領域的綜合藝術。


基本上,從藝術一開始出發的立足點,以及所運用與展現的「技巧」就不同,自然就不該混為一談。


電影依片型而定,基本上至少都涵蓋上述第一跟第五類藝術的技巧,跟小說單純只在第一類藝術中展技是迥然不同的。


更簡單的說,你把電影想成是導演看完小說後,以他/她擅長的不同「技巧」呈現讀後感就對了。


大家都知道同樣一本小說,別說不同的人看完會有不同感受,就算是同一個人,經過一段時間去看,可能就會有不同的感受了,那麼不同時期的感受,能證明誰高誰下誰是誰非嗎?


常會看到一些新聞報導或評論,連基本的藝術定義都不求甚解,就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心得文,自以為很聰明地,在裡面抽絲剝繭, 其實犯了根本認知上的曲解,耗費了自己跟讀者的珍貴生命光陰而不自知。


有的網友還沾沾自喜自己像柯南,或是福爾摩斯的科學辦案,又或是每每以「這是我的版,只要我喜歡,愛怎麼寫是我的事」的網路自由當成有人踢館的遮羞布,一句話就是「不求甚解到了寡廉鮮恥的地步。」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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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說主要是文字組成的,最大的賣點是作者如何運用他的文字技巧,啟動讀者的想像力,一本小說能啟動最大多數讀者的想像力,就成了所謂的暢銷小說。


而漫畫是文字 + 繪圖所組成的,賣點就變成了視覺+ 想像力的綜合藝術。


如果一般人不會想到要拿小說與漫畫繪本相比,為甚麼會天真地想到要將小說與融合文字、戲劇,舞蹈,音樂、攝影、服裝、妝髮、電腦特效等多種技巧,又受限商業資金與作品呈現時間的電影相提並論呢?


所以下回別再聽人說甚麼小說跟電影比怎樣怎樣之類的渾話,因為「電影是電影,小說是小說,兩者本來就無從相提並論。」。


這世界一直在崩壞,譁眾取寵謾罵叫囂的評論,也許在某一個人心世代一時得寵,也許為個人帶來很多豐厚的名利,但經過時間的淘洗後,真正能留在人們心中的還是那些經典。


畢竟觀眾與讀者的眼睛還是雪亮的,而時間,才是真正有良知的裁判,也是我一直以來的寫文理念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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